专题讲座现场。
全媒体记者吴琼 通讯员侯若曦
为全面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师生的法治观念,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文化环境,3月15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来到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立讯校区),开展庭审进校园、普法宣传教育系列活动。
公开庭审进校园 以案释法零距离
“砰!”上午9点,随着一声清脆、响亮的槌音,原告杨某某(文中均为化名)诉被告恩施州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恩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肖某、杨某、何某等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正式开庭审理,500余名师生全程旁听,严肃的庭审现场变成生动的法治课堂。
2022年1月18日下午5点,幼童杨某在州城施州大道某小区4楼露台玩耍时,某房地产公司修建的住宅大厦外墙上的瓷砖突然脱落,砸中其头部,杨某当即被送往州中心医院抢救治疗。后经重庆市万州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伤残程度为四级,且需长期抗癫痫治疗。
杨某某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建造的房屋因质量缺陷长期存在重大隐患,某物业公司在经营管理该小区的服务活动中,未尽到安全管理注意义务,未及时消除外墙砖松动可能脱落伤人毁物的重大安全隐患,从而未能避免幼童横遭摧残,造成杨某四级伤残的严重损害后果,给杨某及其家人造成重大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永远笼罩在痛楚的阴影之中,二被告应当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近两个小时的庭审,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整个庭审现场秩序井然,师生们认真聆听了案件审理,最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在这场公开庭审中,公诉人申诉、辩护人辩护、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审过程逐一展现,让现场师生零距离了解了案件审理过程,感受到了法庭的威严和法律的神圣。
大家对“庭审进校园”活动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整个庭审始终贯穿了“寓教于审”的理念,程序公开规范。这样的方式直观、真实,易于理解,既能帮助学生更好掌握法律知识,丰富阅历,又能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威严,树立知法、敬法、遵法、守法意识。
普法教育进校园 织牢防诈保护网
“刷单返利、杀猪盘、注销校园贷等都是电信诈骗常用的手段……”
为有效预防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一步增强高校学生识骗防骗的意识和能力,预防和减少校园电信诈骗案件发生,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教育环境和氛围,庭审结束后,恩施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戈娅莉给现场师生带来了一场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专题讲座。
戈娅莉围绕什么是电信网络诈骗、电信网络诈骗常见套路、防骗秘籍、如何预防电信网络犯罪进行讲解,结合实际案例以案说法,阐述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危害性及打击惩治的重要性,并总结了几个反电诈的知识点:对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链接一律不看、不理、不点;不要贪图蝇头小利而将自己的银行卡转卖他人使用;不要轻信中奖、赚外快等说辞。
她希望通过此次讲座,让大家学有所获,一旦遇到类似事情,不要害怕,第一时间联系学校和公安机关,确保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
讲座结束后,戈娅莉还向学生推广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
学生们纷纷表示,听完讲座,自己对电信诈骗有了更深的理解,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一定会提高警惕,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加入电信诈骗团伙,不落入电信诈骗圈套,做一个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学生。
明法于心,守法于行。让每个学生都能在法的浸润下健康、快乐成长,是“法治进校园”活动的目标,也是校园普法意义所在。下一步,恩施市人民法院将继续积极延伸审判工作职能,扩展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创新普法讲法内容,常态化开展庭审进校园、送法进校园、模拟法庭活动,强化以案说法警示教育,通过更多体验式、沉浸式、互动式方式,不断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用法治力量守“未”成长。
法律知识
● 电信诈骗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电话、互联网等传播媒介,以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又称非接触性诈骗或远程诈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516棋牌的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